交通事故中每年有2000多人需抢救
相关数据显示,目前全市公安交警部门每年出警次数超过3万次,每年2000多人需抢救。
由于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当发生肇事车辆未参加第三者强制保险或逃逸的情况下,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无人承担,受害人因此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死亡、残废或者伤势加重的情况屡屡发生。正式出台的《试行办法》,明确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金以垫付为主,救助为辅。当交通事故受害人第一时间确实无力就医时,可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以免延误抢救治疗。
基金来源于相关交通罚款等
根据《试行办法》,救助基金指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进行垫付的社会专项基金。除了省级救助基金划拨一部分之外,其资金来源主要是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垫付资金;机动车号牌拍卖资金在扣除竞价发放的有关成本及退费支出后,全额纳入救助基金及社会捐款等。
《试行办法》同时明确,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救助基金遵循“取之交通、用之交通”,年终结余将全额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
电动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也在救助范围内
《试行办法》明确,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受害人及其亲属可提出抢救费用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及医疗机构发出《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
抢救完成后,实施抢救的医疗机构持《同意垫付抢救费用通知书》、抢救费用清单、保险公司或交通事故责任方支付抢救费用的凭证,向基金管理机构申领实际抢救费用。抢救费用垫付前,医疗机构不得停止或延误抢救治疗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需要垫付抢救或丧葬费用的,也可申请救助基金。不支付垫付费用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行政仲裁
根据《试行办法》,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垫付义务后,应就所垫付金额向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期间,交通事故受害人或其亲属、公安机关、农机部门应予以协助。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方不支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或其主管部门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行政仲裁。
追偿时间超过2年,义务人仍没支付能力的,基金主管部门应召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核销。垫付资金在核销后重新追回的,归入本级救助基金专户。